按照股权登记对被施行人名下的股票等财富采纳施行办法,现名股东等现实人以其正在采纳施行办法并施行完毕后取得简直权判决为根据申请国度补偿的,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于2014年1月对数名申请施行人的施行申请立案受理,正在施行过程中基于轮候查封,对被施行人江苏某力投资成长集团无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力公司)名下的案涉股票采纳了施行办法,并于2014年9月施行完毕。2014年12月11日,江苏省徐州经济开辟区做出(2013)开商初字第353号平易近事判决,确认江苏某力公司所持案涉股票中的197。6万余股属杨某城所有等。杨某城以生效判决已确认其权属,向徐州市中级申请补偿。徐州市中级于2017年6月19日做出(2016)苏03法赔1号决定:驳回杨某城的国度补偿申请。杨某城不服,向江苏省高级补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补偿决定。江苏省高级补偿委员会于2017年11月15日做出(2017)苏委赔10号国度补偿决定:维持徐州市中级(2016)苏03法赔1号决定。杨某城不服,向最高补偿委员会提出。最高补偿委员会于2019年9月29日做出(2019)最高法委赔监95号决定:驳回杨某城的。本案的争议核心为:江苏省徐州市中级采纳的施行等办法能否属于错误施行,能否侵害了杨某城的财富权。起首,按照股权登记对被施行人名下的股票等财富采纳施行办法不属于错误施行。有权查封、、冻结、变卖被施行人该当履行权利部门的财富。。。。。。”《最高关于打点施行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法释〔2015〕10号)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该当按照下列尺度判断其能否系人:。。。。。。(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办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消息公示系统公示的消息判断。。。。。。”按照上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根据股权登记的外不雅采纳保全、施行等办法,没有违反法令。被施行人江苏某力公司未按施行通知履行生效法令文书确定的权利,江苏省徐州市中级对所查封的股票采纳施行办法,施行行为于法有据。其次,杨某城取江苏某力公司签定股权代持合同,该股权代持合同仅对签约两边当事人具有合同效力,对于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权登记方具有公示公信力,即该合同效力不及于外部第三人。杨某城的股权确认之诉确认江苏某力公司所持案涉股票中的197。6万余股属其所有,后未能获得施行,其能够通过平易近事诉讼法式向江苏某力公司从意,寻求布施;但其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施行行为其所有权为由从意法院错误施行,没有法令根据。再次,江苏省徐州市中级对案涉股票进行保全均正在杨某城确权案件保全之前,且对案涉股票进行变卖均发生正在2014年9月前,而杨某城取得(2013)开商初字第352号平易近事判决是正在2014年12月,即正在江苏省徐州市中级变卖措置施行行为竣事之后。杨某城不克不及以正在江苏省徐州市中级冻结和变卖措置之后取得的(2013)开商初字第352号平易近事判决匹敌法院的施行办法,也不克不及以此做为从意国度补偿的根据。综上,江苏省徐州市中级采纳的施行等办法并非施行错误,没有侵害杨某城的财富权,依法不该补偿。《中华人平易近国平易近事诉讼法》第248条(本案合用的是2012年批改的《中华人平易近国平易近事诉讼法》第244条)《最高关于打点施行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法释〔2015〕10号,2020年批改)第25条。